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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活的人類財富”國家體系指南

來源: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 2018年11月05日 閱讀量:

  一、導言

  1. 背景

  2. 定義

  3. 目標

  二、建立“活的人類財富”國家體系的要素

  1. 法律規(guī)定

  2. 識別和認定

  3. 專家委員會

  4. 選擇標準

  5. 被提名者的數(shù)量

  6. 對被任命者的獎勵

  三、可持續(xù)性保護的方法

  1. 培訓

  2. 建檔

  3. 傳播

  四、協(xié)助建立 “活的人類財富” 國家體系

  一、導言

  1. 背景

  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已經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2003 年10 月17 日, 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大會舉行的第三十二屆會議上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第二條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使各個團體、群體和個體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可以確保并促進創(chuàng)造力和文化多樣性的延續(xù)。然而,由于從業(yè)者的減少、資金的匱乏以及全球化的負面影響等原因,許多與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知識和技能正面臨消失的危險。這些知識和技能具體存在于音樂、舞蹈、戲劇和手工藝等文化表現(xiàn)形式中。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從被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要素以及具體表達這些要素的個人和團體的認定開始,將各種行動結合在一起。一個重要的、初步的方法是通過擬定并定期更新一份或數(shù)份國家名錄來確保認定工作的實施。(參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12條)。此外,也應采取其他有效方法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在一個連貫的系統(tǒng)內采取這些行動應為最好。

  實現(xiàn)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持續(xù)性保護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進一步發(fā)揚這些知識和技能,并將這些知識和技能傳給下一代。同時應注意,遺產的持有者必須得到認定并獲得官方認同。因此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建議各成員國建立“活的人類財富”國家體系。

  在1993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執(zhí)行委員會的第142次會議上,韓國建議確立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活的人類財富”計劃,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決議,鼓勵成員國在各自的國家中建立這樣的體系。其后,為了促進了解和鼓勵建立國家體系,國際上舉辦了多次會議和研討會。

  第一個“活的人類財富體系”是由日本在1950年創(chuàng)立的(即“人間國寶”的認定制度)。韓國于1964年建立了這個體系。其它六國――菲律賓、泰國、羅馬尼亞、法國、捷克和保加利亞,都已建立了內容各不相同的國家體系。

  2. 定義

  “活的人類財富”是指在表演和創(chuàng)造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要素時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方面有著極高造詣的人,是已經被成員國挑選為現(xiàn)存的文化傳統(tǒng)之見證,也是生活在該國國土上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創(chuàng)造天賦的見證。

  以下的定義引自《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xiàn)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huán)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世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再現(xiàn),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chuàng)造力。(第2條第1款)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第2條第2款):

  一、口頭傳統(tǒng)和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二、表演藝術;

  三、社會習俗、儀式、節(jié)慶活動;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tǒng)手工藝。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認定、建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主要通過正規(guī)和非正規(guī)教育)和振興?!保ǖ?條第3款)

  3. 目標

  1) 建立“活的人類財富國家體系”的主要目的是保存在制定、表演和創(chuàng)造文化表現(xiàn)形式方面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成員國認為,這些文化表現(xiàn)形式具有很高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價值。

  2) 除公眾認同之外,該體系可為被認定的“活的人類財富”提供特殊的津貼或補助金,以便他們能夠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責任包括:

  -鞏固和發(fā)展他們的知識和技能;

  -通過有效的培訓項目將他們的知識和技能傳給年輕一代;

  -通過捐贈幫助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對其進行記錄(以錄音、錄像、出版等方式);

  -通過舉辦展覽、展示等方式傳播他們的知識和技能;

  -成員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這個體系也應該鼓勵年輕人學習并獲得表演或創(chuàng)造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要素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給予他們國家或國際的認同及支持。

  二、建立“活的人類財富” 國家體系的要素

  1. 法律規(guī)定

  1) 希望建立“活的人類財富體系”的成員國需要建立與其國情特殊性相一致的管理手段。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并沒有一個單一的方法可以推薦。舉例來說,成員國沒有必要通過一部全國性的法律在其法律結構內建立“活的人類財富體系”。這樣的體系也可以通過行政手段來建立,在一個特定的政府部門的權力范圍內進行運作,或通過由政府資助的非政府組織來建立。

  2) 然而,通過法律規(guī)定建立“活的人類財富體系”的理由也是充分的。

   這樣可以建立一個正式的結構,使該體系運行其中,使人們了解這個體系是什么,怎樣運轉,以及人們能從中得到什么。

   法律規(guī)定可以用來作為教育的工具,向公眾闡明什么是“活的人類財富”,以及他們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么。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事實將使有關部門能夠利用該體系作為教育和宣傳的框架。

  2. 識別和認定

  1) 一旦決定建立“活的人類財富體系”,就有必要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哪些要素要在全國或地方的層面上進行保護。事實上,成員國所做的決定差異很大。

  2) 因此,一個“活的人類財富體系”并不需要覆蓋全國,也無須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個方面。計劃的執(zhí)行主要取決于成員國希望達到什么效果,而不應過多地受別國已經做了些什么的影響。

  以下是一些可以實現(xiàn)的方案和方法:

  - 這個體系可能由于特殊原因局限于成員國的某一特定地區(qū)。例如,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某省或某區(qū)域內的各種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常豐富,需要保護和保存。

  - 可以有限度地應用該體系以便檢驗其運轉。

  - 這一體系的應用可能僅限于某些特定人群,特別是少數(shù)民族或原住民人口。

  - 這一體系建立后可能還會做出調整,以適應成員國文化的方方面面。

  3. 專家委員會

  1) 各成員國無論建立這個體系的目標是什么,都需要建立一個相應的機構以做出適當?shù)臎Q定。該機構的性質將反映各成員國需要優(yōu)先考慮的問題。

  2) 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建議成立“專家委員會”,其主要的職責是向政府負責文化事務的部長提出建議。在多數(shù)情況下,該部長將做出有關遴選“活的人類財富”的最終決定, 該部長在其他方面的作用取決于該成員國的行政設置規(guī)定。專家委員會應由政府官員、學者、非物質遺產團體的資深人士(可包括“活的人類財富”的當選人士或候選人士),以及其他專家。 該委員會應有一個永久的秘書處輔助工作。

  3) 專家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調查哪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得到識別或認定,從而受到全國或地方的優(yōu)先保護。務須明確的是,優(yōu)先保護并不意味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其它組成部分不重要。專家委員會必須考慮到哪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滅絕,以及存在哪些資金和行政方面的限制。

  4) 專家委員會將負責向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提供一份在相關知識和技能方面有很高造詣的人員名單,以下文(4)中的選擇標準作為指導性參考。

  在任命這些人士時,推薦以下三種形式:

   提名個人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某個領域的知識和技能方面造詣較高的個人的提名是合適的。

   認定集體

  某些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必要對掌握有關知識和技能的集體做出推薦。 例如,在表演藝術或應用藝術方面,當集體表演比個人的作用更重要時,即可采取這種方式申報。

   認定團體

  在某種情況下通過認定一個團體的領導者來認定這一特定團體也是可行的。如在表演藝術和應用藝術中,該團體的成員是相關知識和技能的主要傳承者,而整個團體的貢獻比個人的作用更加重要。此類提名需要由團體選出一個領導者。

  5) 專家委員會可以依靠其成員的知識和專業(yè)意見提名。然而,如能建立一個可以使合適的人選引起專家委員會注意的體制則更好。 專家委員會可以每年在商定的時間提出建議,也可每兩年或三年一次。普通公眾也能進行推薦,共同擁有知識和技能的人,包括“活的人類財富”,也可參與提名的過程。所有的提名將在與傳承人協(xié)商后提出,未經傳承人同意,不能做出與傳承人或其傳統(tǒng)有關的決定。

  6) 專家委員會有責任在與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協(xié)商后,提出取消任命“活的人類財富”的建議。取消的原因各異,可能包括如下幾點:

   被任命者沒有履行應盡的職責

   被任命者不能夠達到“活的人類財富”的任命標準。

  7) 委員會將負責繼續(xù)監(jiān)督“活的人類財富”。這包括保證“活的人類財富”能繼續(xù)履行其職責,如必要,可進一步創(chuàng)造條件以促使被任命者繼續(xù)履行職責。(參見”三”可持續(xù)性保護方法)

  認定與命名的方法概括如下:

   決定該計劃在一國內的實施范圍,例如,是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還是僅限于某一特定地區(qū)、某特定人群或特定團體;

   建立專家委員會以便:

  - 推薦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素;

  - 提名這些領域內的知識和技能持有者作為“活的人類財富”候選人;

  - 如有必要,取消任命;

  - 保證對“活的人類財富”的連續(xù)監(jiān)督。

  4. 選擇標準

  1) 非物質文化遺產要素

  在通過“活的人類財富體系”來選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要素時,成員國應考慮以下標準:

  - 此要素作為人類創(chuàng)造性天賦之證明的價值;

  - 其文化與社會傳統(tǒng)的根源;

  - 其對于一特定領域、群體或團體的代表性;

  - 由于缺乏保護手段或全球化進程的負面效應,該要素面臨的消失的危險。

  2) 活的人類財富

  在提名個人或團體作為“活的人類財富”時,專家委員會應該考慮到以下標準:

  - 展示出知識和技能運用上的卓越性;

  - 該個人和團體的貢獻;

  - 該個人或團體進一步開發(fā)其知識和技能的能力;

  - 該個人和團體將知識和技能傳給受訓者的能力。

  5. 被提名者的人數(shù)

  我們無意于規(guī)定每年、每兩年或每三年提名的最高人數(shù),因為此類決策將影響到不同成員國的不同方面。 預算原因可能會限制任命,或者因為要保證作為“活的人類財富”的杰出性而對任命進行約束。關于地域的或原住民群體的代表性的一些問題可能也很重要。然而從立法的角度看,委員會公開宣布將采取的限制措施以及在每一環(huán)節(jié)中規(guī)定最高任命人數(shù)是非常重要的。

  6. 對被任命者的獎勵

  1) 對“活的人類財富”的最大獎勵就是公眾的認可。為保證達到這樣的目的,頒獎應該在正式的、由國家高層的社會名流主持的儀式上進行,授予被任命者一個有特別意義的徽章,如果這項儀式能與相關的文化遺產項目的揭牌或慶祝活動有聯(lián)系則更好。

  2) 為了鼓勵“活的人類財富”,使其能夠履行職責,也應該考慮給予經濟獎勵。經濟獎勵可以是一筆獎金,也可以每年或每月付給津貼,這項津貼可以是稅前的,也可以是免稅的。津貼可以根據(jù)需要或“活的人類財富”的收入變化進行調整?!盎畹娜祟愗敻弧边\用其知識和技能從事某種藝術是應該引以為榮的,對于傳承者表演或展示時所獲得的收入應該適當準予免稅。

  3) 各成員國可以為“活的人類財富”提供財政幫助,使其能夠進行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或創(chuàng)造。這可能包括當他們在建設和經營工作室、工場以及培訓設施過程中遇到資金困難時提供設備和物資。

  4) 各成員國還可以根據(jù)國家的社會結構考慮給予其他獎勵。例如,在沒有公共醫(yī)療服務的國家,醫(yī)療和住院優(yōu)惠也是一種相當可觀的獎勵。同樣,由成員國支付保費的終身保險政策也是一種獎勵。

  三、可持續(xù)性保護的方法

  1. 培訓

  有效的培訓,無論是正式的教育機構還是直接的、傳統(tǒng)的師徒傳授,對于保證將“活的人類財富”的知識和技能傳給年輕人都至關重要。在這一點上,成員國將與一些有實力的機構聯(lián)合,為“活的人類財富”提供技術和財政支持,從而保證有效的培訓項目的開展。

  2. 建檔

  成員國應該同其他有實力的組織和檔案機構聯(lián)合,使用各種可行的方法(如收藏、編目、抄寫等),保證為“活的人類財富”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建立檔案。這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13條(d)中也有規(guī)定,此項條款鼓勵締約國“采取適當?shù)姆?、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以便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機構并創(chuàng)造條件促進對它的利用”。

  此外,在執(zhí)行這些措施時,建議建立機構清單,包括檔案及文獻系統(tǒng)、博物館或民族學的機構,以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博物館;同時培養(yǎng)收藏家、檔案和文獻工作者及其他方面的專家。

  3. 傳播

  成員國應和其他一些有實力的機構一同努力,不斷增強公眾在“活的人類財富”方面的意識。這包括:

  1) 通過定期組織表演、展示、展覽等活動來保證公眾的知曉度。這樣,就會產生公眾支持,“活的人類財富”就會有進一步發(fā)展他們的知識和技能的動力,年輕的受訓者也有機會豐富他們的經驗。

  2) 為研究、出版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音頻、視頻和多媒體文獻提供資助。

  3) 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引入教育課程。

  4) 發(fā)展策略,以鼓勵公眾欣賞或使用作為老師、表演者和工藝大師之“活的人類財富”的創(chuàng)造。

  四、協(xié)助建立“活的人類財富”國家體系

  1. 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其常規(guī)預算資金外,將通過“參與計劃”和預算外的捐獻,提供資金或技術支持,以幫助成員國建立全國范圍的“活的人類財富體系”。

  2. 考慮到剛剛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將來生效的問題,計劃應進行調整,以便與締約國執(zhí)行公約所采取的全國性保護行動相一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將為達到以下目的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

  1) 建立一個或多個需通過“活的人類財富體系”進行保護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2) 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活的人類財富”清單;

  3) 支持傳承行動的實施,如在技能和知識方面進行培訓、建檔和傳播等工作。

  許多地區(qū)已計劃建立或正在建立全國性的“活的人類財富體系”, 包括:非洲(約七個國家),拉丁美洲(巴西),亞太(柬埔寨和斐濟)以及阿拉伯國家(馬格里布地區(qū)的國家)。

  (特約翻譯:孫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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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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