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人類學認為文化的作用和外承在于外界的象征符號,而不在于內心。文化是社會運動者利用象征符號為自己制造的意義和組織的邏輯。象征符號規(guī)定了人們如何理解和看待世界,它的意義只為行動中的人所知,而行動中的人又隨時賦予舊符號新的意義。所以人類學家對文化符號只可理解和指會,社會人類學者的工作是通過了解土著觀點,解釋象征體系對人的理念和社會生活的界定。
解釋人類學的理論淵源有三個方面的理論思想:韋伯的社會行為理論,帕森斯的社會、文化與人格的結構功能主義和哲學家永賴爾的“心的概念”。
首先是韋伯的社會行為理論,此認為社會現實從根本上講是由人們和他們有意義的社會行為構成的,社會行動應該是這樣一種行動,行動者的意圖涉及到他人的行為,并在行動過程中以此為準則,個人及其行為是基本單位,是社會的原子,個人也是有意義的行為的唯一載體,要從內心理解去把握行為的意義。格爾茨對文化的定義體現了這一思想,本質上是符號論式的,同韋伯一樣,他認為人是懸掛在人所編織的意義之網下的動物。研究文化并非尋求規(guī)律的實驗性科學,而是探求意義的解釋性科學。
其次是帕森斯的結構功能論,《社會行動的結構》一書奠定了他的結構功能論基礎,把行動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社會系統》中,根據動機和價值取向把行動者看成是對情境有各方面傾向的人,動機、價值取向和制度化模式成為行動理論要探訪的內容,它們分別構成文化系統、人格系統和社會系統,文化系統通過社會化而成為人格系統的動機,通過制度化成為社會系統的規(guī)范。帕森斯更關注的是文化、人格和社會的整合。
最后是賴爾的“心的概念”。賴爾抨擊了笛卡爾的“心身二元論”,認為心理意識可以借助于實際的或可能的行為加以分析。賴爾提出了disposition概念,認為能力、動機、理念、態(tài)度、情感等不同于瞬時感覺的心理時間或意識流,而是一種“傾向”或“意向”。認為精神外顯為行動,認識行動可以認識精神。格爾茨承襲賴爾的觀點提出了“精神之外在理論”,否認精神是單純的內心活動,精神根本上是社會性的和公開可見的,精神作為心理事件只是從屬的和第二位的。
資料來源:
[1]夏建中.文化人類學理論流派:文化研究的歷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參考資料:
[1]宋蜀華,白振聲.民族學理論與方法[M].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04.